4月,正是郊游好时节,因自发组织徒步、周边游等户外活动引发的纠纷案件频出,自发组织、自愿参与,参与者在活动期间受伤,组织者该不该担责?
■案情
几年前,李明在微信上自发组织郊游,结识了张丽。几年来,张丽时常跟着李明组织的团外出旅游。
2018年5月的一天,李明通过微信群再次向大家邀约,组织大家去吐鲁番旅游,费用为每人68元,主要包含路费和保险费。活动中将参观一个酒庄,大家可以免费品酒。张丽和朋友报了名,并给李明微信转账。
活动当日,李明带领张丽一行人参观酒庄时,张丽从酒窖楼梯上不慎坠落。事后,张丽被送往当地医院救治,因医疗条件有限,当晚张丽回到乌鲁木齐的医院治疗。医院诊断张丽为尾骨骨折。
张丽要求李明赔偿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10000余元,理由是,李明明知酒窖灯光不明亮,没有尽到提前告知义务,也没提前告知酒窖涉事的楼梯比其他的楼梯台阶短,存在安全隐患,因此要求李明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如果李明应承担赔偿责任,责任承担的比例是多少?
庭审中,李明称,此前他在一次社交中认识了该酒庄的工作人员,得知可以免费参观和品酒,于是就通过朋友圈组织了此次活动。自己也是好意带领大家参观酒庄,出行也不以盈利为目的。当时,他在微信群里发出的通知是参观酒庄,在大家到达酒庄后,他就告知了大家参观的时间、路线、范围等。后来出事,与酒庄的人沟通,才得知地下酒窖没有对外开放。
李明认为张丽自身不注意、酒庄未尽到提醒义务,二者应承担责任。
庭审中,法官询问两人意见,李明和张丽同意调解。
经法官现场调解,李明当庭向张丽一次性赔付医药费、误工费、陪护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000元,双方握手言和。
■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通过社交媒体群组织的旅游团,如果真的是自助类、不以盈利为目的旅游活动,则不违法。但这种“团”无旅游经营资质、无工商手续、无纳税义务、无任何抗风险能力。发起者不具备组织野外活动和各种应急处理能力,很难对参团者的安全负责,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但并不是说,组织者就可以置身法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这种自发组织旅游的组织者有义务保证大家人身财产安全。而如果涉及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也有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
而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者也应当知道或能够预见活动的风险,其自愿参与,也要承担活动可能产生的风险后果。(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