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年打着“微信旅游”、“QQ旅游”、“户外俱乐部”、“修学旅游”等旗号,或者以“咨询公司”、“会展公司”等名义操作旅游业务的行为不断涌现。同时因为参加非法旅行社活动而导致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合同纠纷也屡见报端。国家旅游局去年开展了打击“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专项行动,查处了一批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个人和组织。
但是这种非法经营活动却屡禁不止。初步分析,原因无外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个性化旅游需求与供给不平衡不充分。户外探险、自驾远足、展会奖励、修学研学等不同模式旅游需求旺盛,而旅行社提供的常规旅游产品响应需求速度、产品价格、特定领域专业能力不能完全满足个性化需求。而咨询公司、会展公司、俱乐部等活动组织方,其旅游产品和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呼应了这部分需求。尤其是在户外、研学、康养等领域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和专业性。
二是旅行社管理体制未能适应市场趋势,成立旅行社仍需要数额不低的注册资本、缴纳质量保证金、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按照有关政策,开设旅行社还需要具有特定数量的导游,这些条件使得合法注册一家旅行社成本过高,导致一些企业或个人甘冒法律风险非法经营。
三是旅游消费者基于个性化、即时性的旅游需求,往往忽视对经营主体的合法性判断,忽视对自身合法权益保障的考量,冲动消费或从众消费。
当然,毕竟是非法活动,再多的理由也不能说明其合法性。在法治社会,合法就是最大的合理,也是底线。没有旅行社许可、没有投保责任险、没有专业业务人员、没有纳入旅游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甚至连基本的工商登记都没有,那么这种非法活动发生事故、产生纠纷就是必然的。发生事故和纠纷后没有对应责任主体、没有合同依据,也给救援救助、纠纷解决、权益维护带来一系列问题。
除了上述三个方面的原因外,其实还有一个更为根本性的问题,就是“旅行社业务”到底指什么并没有权威和明确的答案:无论是《旅游法》还是《旅行社条例》都在讲旅行社可以干什么,都没有说明哪些业务只能旅行社来做。法条表述中强调旅行社服务的是“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但是,什么是“旅游”、什么是“旅游者”这一根源性的问题,却是旅游学界业界讨论数十年没有定论的概念,甚至《旅游法》也回避了这一问题。
学术上讨论不清楚的问题、法律上回避的概念,在实务中却产生了混乱:“旅游”概念缺失,“旅游者”定义模糊,直接导致旅行社核心业务的不确定,在此基础上去判定哪家企业是合法或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就存在相当困难。
笔者曾随考核组到某省考核,检查了一家婚纱摄影城。这家婚纱摄影城管理很规范、服务很出色,但当笔者查看该摄影城的合同时,发现其提供的服务不仅包括婚纱摄影,还提供了接送机服务、安排客人进入当地三家景区进行婚纱摄影和游览、安排当地一家四星级酒店的两晚住宿、并提供全程用餐、全程“摄影助理”陪同和当地用车服务。如果按照目前通行的认定标准(一般均以“包价旅游业务”来认定“旅行社业务”,即提供两项以上的服务、总价支付费用、预先安排行程),这家婚纱摄影城完全可以被认定为“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但是否该对其进行处罚,却似乎难有定论。
梳理出问题,也就找到了问题解决的对策:
根本性问题是学术理论缺失、法律规范模糊,这需要学术界、旅游界、法律界共同努力去加以解决,但定非一日之功,在根本问题解决之前,就需要在市场原则下,以法治思维解决具体问题。
基于市场原则,就需要承认一部分“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填补了旅游市场的一些空白,满足了一些个性化需求。对此,要分析其为何不愿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合法经营?是否是旅行社进入门槛太高、程序太复杂、要求太苛刻?是否有可能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将这些有市场基础的经营者纳入“正规军”,并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进行必要的行业监管?
基于法治思维,就需要严格执行现有法律法规。法律不完善不能成为违法的理由,这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否则法治思维的弱化和法律权威的丧失,将带来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在严格执法层面,目前我们看到大都是旅游主管部门在积极执法、查处,但针对非法经营活动,不仅旅游主管部门有执法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更应当仁不让,主动执法、积极作为,尤其是针对没有任何工商登记的“无照”经营者,更应当由工商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从学术上、概念上厘清旅游的范围和旅行社经营边界,正本清源;从法律上、政策上客观分析现实状况,合理引导与严厉打击并举,疏堵结合。或许这才是解决“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这一难题的正确方式。(作者为北京市法学会旅游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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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无资质微信拼团 衡阳雷霆出击
“高铁五天四夜港澳游,原价599元/人,本季特价400元/人!”一打开微信总能看到一些旅游公众号、驴友群等发布的旅游信息。因为价格便宜,这种打着“拼团自助游,费用AA”招牌,通过微信等社交平台组织旅游的模式也越来越火爆。但笔者走访却发现,这种模式多数属于无资质违法经营,拼团、自助、AA大部分也只是组织者个人为牟利打出的幌子。
吃住行品质较差
“微信组团游确实价廉,但整个行程下来却并没有‘物美’,体验感很差。”医生张雨涵就遭遇过个人微信组团旅游的无奈。“组团旅游,尽享超低价。”她是在微信群里被这样的广告吸引,参团去了香港。可谁知,活动发起人打着“优惠组团,费用自理”的幌子巧立名目。5天的行程,张雨涵被强制购物不说,光在门票食宿上就多花了不少钱,行程也没有事先说的精彩。“部分微信拼团旅游价格只是看起来便宜,实际在旅游进程中开销不少,而且吃住行的品质都较差。”张雨涵无奈地说道。
资深驴友赵先生说:“参加过几次赴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等地的‘微信组团旅游’,感觉就像代购和微商一样,产品质量无保障,行程好不好要看运气。”
家住衡阳市石鼓区的谢湘是一位资深驴友,几年来参与了几十次微信组团旅游,行程遍布全国各地,“之前,我们的微信群成员之间大多认识,共同承担费用,但后来,会有完全陌生的人通过微信扫描直接入群参加活动,组织形式也开始变了味道。
赵先生说:“我有一个同事手里有一些客户及旅游资源关系,可以顺利拿到内部价格,所以就辞职去做‘微信组团旅游’了。现在有的旅行社导游自己也做‘微信组团旅游’,甚至把这当主业。”
暗藏猫腻风险大
聊起自己的“生意经”,组织经营微信拼团旅游达两年之久的杨女士说:“用微信组织旅游,价格比旅行社便宜些,把消息往朋友圈一发,参加的人少则十几个,多则近五十。这种业务一般分两种,一种是营利性的,一种是非营利性的。非营利性的主要是跟自己的家人和朋友出去玩,一般不做预算,时间很自由,住的也比较好;营利性的就与旅行社差不多,有报价、行程安排、入住信息、时间安排,之后还会有一个浮动价格,价格浮动主要是机票的价格,也就是一两百元左右。”
“现在大多数的私人微信组团旅游貌似AA制,实则暗自获利。”一家旅行社工作人员小李表示,这些组织者往往与景区景点、酒店有利益关系,活动发起人在组织活动时会公布价格明细,让团内成员费用自理。乍一听价格透明,十分人性化。其实不然,当人数达到一定数量后,组织者在吃、住、门票等方面都能拿到相当优惠的团队价格,赚取差价,如果参与人数较多,那产生的利润就相当可观。
“我很怕出事。每发一条旅游信息,我都会在下面加一句‘人身安全自负’,毕竟我是个人做,没有公司帮我承担后果,我自己也负不起责任。我们一般不组织出国游,环境陌生,人身安全更无法保障。”现在杨女士已经不再做个人微信组织旅游,尽管自己做过微信拼团,但杨女士认为最好不要选择“微信组团旅游”,要把安全把握在自己手里。
一家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旅行社相关运营者表示,旅行社业务是特许经营的业务,不仅需要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还需要专门的审批,要具备《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过审批的旅行社,要接受旅游监管部门的监管。一旦发生问题,游客可以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监管部门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解决问题。而微信群、微信公众号发起的私人组团旅游往往没有经过工商管理部门的审批,也没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一旦发生纠纷,旅游监管部门通常无法受理,游客难以维权。尤其是个人安全无法得到保障,一旦发生事故,游客损失巨大,要维护权益更是艰难。
严厉打击违法经营
“2017年9月下旬,接群众举报,有人通过微信、QQ群等网络平台非法宣传并组织旅游活动。衡阳市政府副秘书长胡深源高度重视,要求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确保市民安全旅游。”衡阳市旅游外侨民宗局副局长晋敦琦说,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还有户外俱乐部挂着旅游公司的牌子通过微信开展旅游招徕活动,触犯了旅游法有关规定。执法人员向该俱乐部负责人宣讲了旅行社及其分级机构的审批和备案程序,并明令要求其未获得备案之前立即停止旅游招徕活动。
晋敦琦表示,在市旅游产业办公室、市交通运输局、经信委、市教育局等七部门发文整治的基础上,下阶段,市旅游外侨民宗局将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公安、工商、交通、文体等部门继续开展联合执法行动,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从源头上对QQ群、微信群进行管控,对这些组织和个人向各单位租用车辆开展户外活动,从严把关,如果把关不严出了问题,要对租派车辆单位的领导、直接责任人及相关工作人员从严追责;主动掌握情况,继续深入推进非法涉旅专项整治行动,坚决遏制旅游市场乱象,维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旅游市场秩序安全、有序。
原题:《根治“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要正本清源疏堵并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