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朱琳,法学学士。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合同风险防范、旅游行业、劳动争议等法律业务,法学理论功底深厚,法律文书写作技能精湛,法律风险防控经验丰富。秉行“专业、尽职、高效”的原则,以委托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依照法律规定积极为委托人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为委托人控制法律风险,维护合法利益。
一、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旅游局如何处罚?
旅行社人员在操作时,为求简便、快捷,常常省略很多操作细节。殊不知,小细节可能会给旅行社带来行政处罚。
事件:群众举报,游客通过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的网络平台报名,参加北京某旅行社组织的俄罗斯、北欧四国旅游行程,未签订旅游合同。经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查实,该旅行社存在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
处罚结果:该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决定对该旅行社作出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三)签约地点和日期;
(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旅游局能否处罚?
有些人错误地认为,旅游法律、法规只能约束和规制旅行社,旅游局不能以旅游法律法规为依据处罚没有旅游业务经营资质的公司。旅游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旅游局可以根据旅游法进行处罚。
事件:2018年8月25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北龙温泉休闲酒店发生重大火灾,造成20人死亡,20多人受伤,其中北京游客20人死亡,9人受伤。经北京市旅游和发展委员会查实,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组织了此次旅游活动,且该公司未取得旅行社业务许可。根据某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该公司的违法所得为四千九百三十三元七角七分。该公司的负责人为赵某某。
处罚结果:该商贸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四千九百三十三元七角七分,并处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责任人员赵某某处以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旅游法》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